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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三二一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許永邦
訴訟代理人 趙相文律師
被 告 癸○○
丑 ○
申○○
子○○
未○○
卯○○
甲○○
丙○○
辛○○
己○○
乙○○
午○○
丁○○
酉○○
辰○○
戊○○
庚○○
壬○○
寅○○
巳○○
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第五二八號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 文 進
法 官 陳 如 玲
法 官 莊 深 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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