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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三五一號
原 告 B○○○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茂興
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律師
林易佑律師
被 告 亥○○
地 ○
子○○
午○○
F○○
天○○
宇○○
宙○○
庚○○
酉○○
癸○○
E○○
申○○
壬○○
卯○○
辛○○
D○○
G○○
戌○○
丑○○
未○○
寅○○
玄○○
A○○
己○○
戊○○
C○○
甲○○
黃○○
丁○○
巳○○
辰○○
丙○○
乙○○
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第五二八號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 文 進
法 官 陳 如 玲
法 官 莊 深 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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