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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六七四號
原 告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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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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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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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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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丙○
吳鄧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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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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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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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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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官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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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吳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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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黃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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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羅靜
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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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F○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f○○
複 代 理人 趙相文律師
被 告 甲己○
甲 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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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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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地○
甲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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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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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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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
甲巳○
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第五二八號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 文 進
法 官 陳 如 玲
法 官 莊 深 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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