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89,交易,431,200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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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四三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九三0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起訴書所載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乙○○○、丙○○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陳 淑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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