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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二О號
原告 甲○○
原告 乙○○
被告 丙○○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 靜 秋
法 官 夏 一 峰
法 官 許 金 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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