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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二五號
原 告 張劉香
甲○○
丙○○
丁○○
乙○○
共 同
被 告 戊○○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靜秋
法 官 許金樹
法 官 陳淑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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