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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四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業務侵占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業務侵占罪,前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九日判決 (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五三號),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四年,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九日確定。
又受刑人於緩刑前另犯詐欺取財罪,經台灣高等法院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 長 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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