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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五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七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八日判決(八十八年易字第二七二號、八十七年偵字第五六四一號),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確定。
於緩刑期內即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一日更犯違反贓物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九月七日以八十八年易字第一五四五號判沒有期徒刑三,並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九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法 官 柯 崑 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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