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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五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八年度沙簡字第六七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以八十八年度沙簡字第六七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四月八日確定在案。
於緩刑期間內即八十九年六月二日更犯竊盜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因而聲請撤銷上述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 麗 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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