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五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三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以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三八號判處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緩刑五年,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確定。
於緩刑期前即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九三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法 官 林郁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