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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五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八十七年訴字第二一0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搶奪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判決(八十七年訴字第二一00號),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並於八十八年五月五日確定。
竟於緩刑期內,即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更犯搶奪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九一號),並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緩刑,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聲請人之前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撤銷受刑人甲○○緩刑之宣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陸 炎 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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