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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六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九七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九七五號),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四年,並於同年十一月十五日確定。
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一月間更犯偽造有價証券罪(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七四號),經本院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並已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文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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