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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六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三六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風化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日判決(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三六一號),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緩刑五年,並於八十七年一月十六日確定。
於緩刑期內,即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更犯公共危險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八二號),且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 旭 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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