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七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曹宗彝律師
吳國聖
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舉發案確定前停止審判程序。
理 由被告甲○○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調偵字第一一五號),茲查告訴人乙○○所享有之本件新型專利權,業經被告甲○○依據專利法之規定,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經審定舉發不成立後,提起訴願,復由經濟部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有該部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經
(八九)訴字第八九O八九O九四號訴願決定書影本一份附於本院卷可稽,因被告本件犯罪應否成立,應以該舉發案是否成立為斷,爰依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準用第九十四條規定,於其確定前停止本件之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 源 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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