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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九六四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六九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貳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第四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乃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執行羈押。
茲本院於九十年二月九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陸 炎 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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