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89,易,2001,2000111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OO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壹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復於同年九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法 官 陳 得 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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