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89,易,2438,200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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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三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曾耀聰
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被告甲○○繳納現金。

二、茲以該被告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黃 峻 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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