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八四七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甲○○逃匿,致本院於審理中傳訊、拘提無著,有卷附之送達證書、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可証,自應將具保人乙○○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 惠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