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89,易,3515,2001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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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五一五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丑○○
選任辯謢人 陳鴻謀
被 告 辛○○
被 告 辰○○
被 告 壬○○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戊○○
被 告 子○○
被 告 丙○○
被 告 庚○○
被 告 甲○○
被 告 己○○
被 告 卯○○
被 告 寅○○
被 告 癸○○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堯 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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