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五五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八九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與甲○○告訴被告丙○○與丁○○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 智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