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七四四號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覆無法代拘到案之函文一紙在卷可憑,本院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法 官 陳 慧 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