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89,易,3840,200105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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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八四О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伍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 智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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