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О四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
劉嘉堯
尤雯雯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劉北元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審理,被告甲○○應攜帶「小丸子飲料店」八十九年十一月份之客戶刷卡消費帳目明細到院,另倘已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亦請攜和解書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鐘 啟 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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