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О九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丙○○
甲○○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三十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劉長宜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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