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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三七二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伍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年三月二十日延長羈押一次,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 智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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