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0九號
自 訴 人 乙○○
己○○
丙○○
丁○○
戊○○
甲○○
自訴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張繼準律師
被 告 庚○○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文 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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