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89,自,419,200105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一九號
自 訴 人 甲○○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鄭晃奇
洪嘉鴻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 智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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