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89,自,809,2001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八О九號
自 訴 人 甲○○
代 理 人 陳益軒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劉鴻基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於本院第一辦公大樓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美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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