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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九五0號
自 訴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右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堯 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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