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89,自,96,200105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九六號
自 訴 人
即反訴被告 甲○○
潘安全
丙○○
丁○○
反 訴 共同
選任辯護人 巫哲銘
被 告
即 反訴人 乙○○○
選任辯護人兼
反訴代理人 吳紹貴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顏 世 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 美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卅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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