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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一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自民國玖拾年貳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九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執行羈押,並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延長羈押二月,茲被告經訊問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經交付感訓處分,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峻 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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