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89,訴,1888,2001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八八號
證 人 甲○○
右證人因被告乙○○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科罰鍰伍拾元。

理 由證人因右開案件經合法傳喚,於收受送達傳票後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茲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酌科罰鍰五十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法 官 李 秋 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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