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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三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法 官 李悌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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