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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四三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自民國玖拾年貳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執行羈押,並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顏 世 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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