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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四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文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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