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八五號
被 告 乙○○
甲○○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信雄
右列被告等因重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 進 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