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八九號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恐嚇取財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法 官 陳 慧 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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