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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О六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被告乙○○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因詐欺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法 官 李添 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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