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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О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惠伶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叁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四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 國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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