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二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法 官 黃 峻 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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