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89,訴,2990,2001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九О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一辦公大樓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 美 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七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