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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一五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貳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執行羈押,並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及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分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二月十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唐 光 義
法官 陳 添 喜
法官 張 智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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