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89,重訴,1685,200102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八五號
被 告 甲○○
乙○○
同 共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戴遐齡
右被告等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乙○○均自民國玖拾年貳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乙○○二人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且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並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及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各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國 棟
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許 旭 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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