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89,重訴,2671,20010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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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七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陸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年二月六日及九十年四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經訊問後,認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黃家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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