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89,重訴,904,20010508,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九О四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劉北元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伍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八十九年九月十二日、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九十年一月十二日與九十年三月十二日各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五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唐 光 義
法官 陳 添 喜
法官 張 智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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