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號
原 告 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淑惠
被 告 寅○○
卯 ○
巳○○
辰○○
乙○○
丁○○
戌○○
子○○
丑○○
丙○○
酉○○
亥○○
戊○○
癸○○
己○○
午○○
申○○
庚○○
壬○○
未○○
甲○○
天○○
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第五二八號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法 官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