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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一六號
原 告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律師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七三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 文 進
法 官 羅 永 安
法 官 呂 麗 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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