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89,附民,514,2001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一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審判長 法 官 王 國 棟
法 官 卓 進 仕
法 官 賴 妙 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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