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89,附民,565,200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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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六五號
原 告 寅○○
被 告 戊○○
癸○○
卯○○
己○○
丑○○
庚○○
子○○
辛○○
辰○○
乙○○
壬○○
丙○○
甲○○
丁○○
右列被告等因民國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三四號常業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陳述略稱:原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收到被告郵寄之刮刮樂廣告紙刮中彩金六十萬元,即依紙上所留之聯絡電話打電話向集團查詢,被告佯稱係廠商贊助之酬賓活動,繼要求原告提供金融帳戶之帳號,以便將彩金匯入,以取信原告後,再向原告訛稱:依稅法規定中獎需先向國稅局繳百分之十五稅金,始能領彩金,要求原告先將該筆稅金匯入被告預先設立之人頭帳戶內,原告依約匯入九萬元,被告即再向原告訛稱:因作業疏失,原告非該集團會員,需先繳納會員費,始能領取彩金,原告即又匯入六萬元,被告即又稱幫原告簽賭六合彩為由,要求原告匯入保證金領取,原告發覺不對勁,才知受騙。

原告家境清寒,被詐騙十五萬元是向友人借款,茲為此事,精神幾近崩潰,多次產生自殺念頭,求助於心理醫師之輔導,爰請求被告返還十五萬元及五萬元之精神上損害賠償等語。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另按受精神之損害得請求賠償者,法律皆有特別規定,如民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九百七十九條、九百九十九條等是,亦即,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最高法院五十年臺上字第一一一四號、五十一年臺上二二三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被告戊○○等人被訴常業詐欺等一案,係屬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原告被侵害者僅為財產權,而財產權之被侵害,不在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得請求精神賠償之列。

原告主張被告等詐欺,造成原告之精神上受有損害,請求被告等賠償原告五萬元之精神上損害賠償部分,於法究非有據,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無理由,依前揭說明,應予駁回。

至於原告其餘部分之請求,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東
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卓進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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