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89,附民,568,2001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六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丙○○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林 三 元
法 官 吳 進 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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